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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日前牵头印发通报,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报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报》规定,经研究要求,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服务公司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不予调整。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反对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服务公司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实适当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佩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报附件所佩出租设备以及按照合约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设施件、备件,不准征税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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